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7號債權人 劉榮 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麗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就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提出釋明。
二、應提出債務人王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