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賴錦星 被告 謝淑華 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