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告 蕭秋煌
蕭嘉政 蕭秋涼 蕭圳 男被告 蕭武雄
蕭秋坤 蕭舜益 蕭明洲 蕭彥宇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73.53平方公尺),其106年
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000元,原告四人之應有部分合計為97353分之40564,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四人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0,546,640元
(計算式:973.53×26,000×40564/97353=10,546,640,元以下捨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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