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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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白百合(台灣)休閑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劍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艾可帥特緊固件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87,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