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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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培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統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培誠為警查獲其於民國93年10月25日10時3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回溯4日內,在其自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淨重7.10公克,空包裝重1.60公克,純度22.79%,純質淨重1.6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93年度毒偵字第4363號卷第64頁)在卷可稽。其另於94年1月6日15時為警採尿送驗回溯4日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並為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7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空包裝0.3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4公克)(以上見95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45頁、第58至61頁)。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23、124、125、126、127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淨重7.10公克││││,空包裝重1.60公克││││,純度22.79%,純質││││淨重1.62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7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空包裝0.32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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