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 陳正一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 黃賴秀
蔡張利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賴秀、蔡張利子之住所地分別在桃園縣○○鄉○○路○○○○○號5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