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建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建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羅建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3日20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鎮○○里○○○00號宿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259《Z000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259、報告編號:R00-0000-000)、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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