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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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李維峰 送達代收人 黃程國 被告 沈偉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偉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沈偉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5,250元【計算式:750,000×4.627(依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627)+745,000=4,21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2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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