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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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吳鎮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東堯 、 林東毅 、 林士崇 、 林孟怡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4,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