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良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鎮安李金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卡部分之債權是否為連帶給付?
二、承一,如是,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是否為:㈠債務人蔡鎮安、李金芹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蔡鎮安應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承一,如否,請分別敘明正、附卡分別請求之金額及債務人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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