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明崑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告蔣明崑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8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本件所為聲請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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