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劉光源
弄18號現於臺灣宜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靖 所犯附表編號壹、伍、陸、柒、捌、玖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伍、陸、柒、捌、玖所載,與附表編號貳、參、肆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靖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強盜、搶奪、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強盜、搶奪、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二至編號四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