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訴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KellyLee
訴訟代理人 顏汝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玉霞 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