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思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江思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清晰之送達回執到院(原檢附之債權讓與證明,其送達回執收件日期難以辨識,故有命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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