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世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世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世良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2年7月,於民國99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世良:㈠前曾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4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㈡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㈠、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前開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2月7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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