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2286號原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雅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9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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