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9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彤鎔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張瑋
楊甘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