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蕭文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三四八九號被告黃蕭文珠賭博案件,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陸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蕭文珠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4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0月5日確定,10
0年10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六合彩簽單16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
年9月20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348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自99年10月5日起至100年10月4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3489號、99年度緩字第3328號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
㈡、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6張,係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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