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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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原平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錶捌支及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手錶玖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另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件被告蘇原平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05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0月21日確定,100年10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仿冒商標之手錶17支(詳99年保管字第472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053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99年10月21日確定,100年10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手錶17支,其中8支係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錶;其餘9支係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手錶,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