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5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4月19日,此有法務部98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705號函暨所附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