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社區住戶規約。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