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謙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沈謙蓀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謙蓀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瀚章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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