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睿謙 上列當事人 謝居賢 之繼承人 謝靖騰 、謝居賢之繼承人 謝榮鴻 、謝居賢之繼承人 謝亞妏謝憲宜謝智信謝文章謝照美謝旻臻 之繼承人 王常霈謝曉萍謝如菁謝嘉淳謝景學林菊女謝元耿沈秀蘭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鈞院112年度投簡字第37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37號卷宗審查,該案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判決,惟相對人謝景學已於111年5月6日判決前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尚未確定,從而,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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