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俊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佳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1
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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