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68號
原告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原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李易修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