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勁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勁麟於091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0,413元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2,658元、消費款22,400元、預借現金24,196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5,466元、已到期之利息4,493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52,062元,自10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