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楊森 被告周逸松
周涵瑜 周琝 周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五、六,82,913+2,168,665=2,251,578);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陸佰 陸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四、五、六,1,774,664+315,369+2,341,305+82,913+2,168,665=6,682,91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陸佰陸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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