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務人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木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貳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柒萬叁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