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附民原告 鍾崑榮
鍾佳宏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鍾耀聰 附民原告 鐘清
蔡秀蕊 住同上附民被告 廖國男
陳阿麵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廖國男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23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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