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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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舒方
被 告 甲○○(現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本人送達回證未回,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