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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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金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76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金平(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罪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此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6年8月17日執行羈押。本案被告於106年4月22日晚間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損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業經本院審理終結,認犯罪事證明確,並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已具狀提起上訴)。被告雖請求停止羈押,惟考量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曾棄保逃亡,經警通緝到案,確有事實足被告認有逃亡之虞,況其目前尚涉有其他竊盜案件仍在偵辦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以前亦有多次通緝到案之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且此次是在臺中市○○區○○路與長億六街口為警緝獲到案,到案時於警詢中自述通緝期間居住在臺中市旅店,四處居住(見106年8月17日警詢筆錄)。本院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落實乃與社會正義、法律秩序建立習習相關,認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須承擔被告畏罪逃亡之風險,而有難以進行審判程序及保全刑罰執行之疑慮,是認上述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