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明朗 代理人 許飛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兩輛出廠逾24、25年之汽車,牌照狀況均為逾檢註銷,本院認車齡過久幾無殘值;再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3、96年次),子女與前配偶戶籍均設於聲請人大姐戶內,其主張無力支付子女扶養費,子女生活費均由前配偶、胞姐負擔;另查,聲請人則住於母親家中,無庸負擔房租。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林姐鮮魚湯店,該店只有晚間營業,雇主於生意好時才請聲請人到店幫忙,故每月僅給付其固定薪資13,5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投保記錄)、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勞保投保資料(未在保)、戶籍謄本、子女戶籍資料查詢、前配偶薪轉帳戶影本、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多數債權人主張聲請人薪資遠低於基本工資未盡合理,然聲請人為民國00年生,現年已55歲,且自陳因罹患右腳右膝及左第五手指痛風、高尿血酸正等疾病,有時會因手腳疼痛無法工作,是無法覓得其他正職工作,有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2號106年12月21日所製作調查筆錄、 劉嘉修 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為憑,是依據聲請人年齡與健康狀況,其每月工作情形尚非謂無盡力,是在查無其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仍以其薪資證明載月薪13,5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6年分72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攽n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汽車車齡過久,縱經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豸S聲請人現住於母親戶內,無庸負擔房租,另其每月個人
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即每月9,752元為限。
?妧謅W,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且子女扶養費均由前配偶負擔,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國泰世華│788931│12.03%│361│├─────┼────────┼────┼──────┤│板信銀行│65609│1%│30│├─────┼────────┼────┼──────┤│遠東銀行│153811│2.34%│70│├─────┼────────┼────┼──────┤│台新銀行│813578│12.4%│372│├─────┼────────┼────┼──────┤│中國信託│0000000│22.13%│664│├─────┼────────┼────┼──────┤│台新資產│0000000│25.17%│755│├─────┼────────┼────┼──────┤│?A誠第一│438117│6.68%│200│├─────┼────────┼────┼──────┤│萬榮行銷│0000000│18.04%│541│├─────┼────────┼────┼──────┤│榮昇資產│14084│0.21%│7│├─────┼────────┼────┼──────┤│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3000││││總額││├─────┼────────┼────┼──────┤│還款總額│3.29%│清償總額│21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