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鄧勝獻
8號2樓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