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進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99年度基簡字第1476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3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詹進財明知將自己申請領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卡任意交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犯罪行為人作為詐欺犯罪工具而幫助他人詐欺,竟於民國98年4月21日至基隆市○○路○○○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以其名義申請領用0000000000號門號卡,再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將該門號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轉交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取得該門號卡後,先於98年5月6日下午5時25分許起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qoo530125」虛偽刊登「近全新ASUS華碩U5F超輕薄筆記型電腦在保固內」之不實拍賣廣告, 林永德 見該廣告誤以為刊登廣告者確有拍賣廣告所示商品之意思而下標,同年月16日下午2時25分以新臺幣(下同)17,500元得標(不含宅配運費150元)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廣告刊登者即使用上開門號撥打林永德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之通話,騙稱其姓廖,並告以匯款帳戶為:高雄銀行三多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該帳戶開戶人 廖紘然 因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900號判決確定),致林永德陷於錯誤,而於98年5月19日下午7時25分許在臺南市成功大學某自動提款機以跨行轉帳方式匯款17,650元至上開廖紘然帳戶內,所匯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業於99年9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逕為實體判決,顯有未合,又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是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並適用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自為第一審之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
369條第1項本文、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