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丘俊彥

訴訟代理人 丘德爭

複代理人 謝榮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諭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