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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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丘俊彥
訴訟代理人 丘德爭
複代理人 謝榮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諭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