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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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東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是否為「林東華」?(因與狀附三張繳費憑證用電戶名「 楊科蝠 」不符)並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