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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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2號債權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廷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查聲請狀
當事人欄漏未記載。)㈢提出債務人顏廷羊(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