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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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照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照政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1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22日確定,並於110年7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短袖上衣1件為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1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22日確定,並於110年7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短袖上衣1件所示之商標,乃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13102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47頁);且扣案之短袖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商品領口位置處乃欠缺原廠真品之品牌主要標籤及專用吊卡、商品腰際位置處所附加之產品資訊標籤顯與原廠真品不相符、商品來源不明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仿冒商品照片及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委任狀1份(見偵卷第45頁、第59頁、第53頁、第49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短袖上衣1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商標法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啓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