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2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千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千凱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邱千凱僅因細故糾紛,對於告訴人 林雅羚 心生不滿,即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足見被告漠視他人法益之心態,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