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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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附民原告 黃陳秀敏 法定代理人 邱珮如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附民原告 黃經洲
黃瑞美 附民被告 林伯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79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