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債權人 林聖添躍盛汽車修護廠債務人 王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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