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乙○○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統一編號:Z000000000段2巷12號7樓)於98年,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中華民國98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