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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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原告 陳靖茹 被告 何侑軒
王諾
袁華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同時起訴被告何侑軒、王諾、袁華彬,然有關原告陳靖茹之犯罪事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起訴對象係同案被告 何為騰陳建宇陳麓元 ,與被告何侑軒、王諾、袁華彬無涉,本件原告就被告何侑軒、王諾、袁華彬部分,並非被害人,從而,原告並非因被告何侑軒、王諾、袁華彬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原告本件起訴就被告何侑軒、王諾、袁華彬部分顯非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柏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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