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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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告 黃泓軒 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2,056元之工資、資遣費與未結特休工資,及被告應提撥3,751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休金專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核計上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5,807元(計算式:182,056+3,751=185,087),應徵收裁判費6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1/3=6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63元(計算式:663+3,000=3,6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