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住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規定甚明。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繼承人在台灣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百萬元。」,「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成數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4月24日死亡,在臺灣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鈞院准以95年度家催字第386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而因被繼承人乙○○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輔導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榮民資料、土地所有權狀、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38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報紙剪貼本、土地登記謄本(均為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4年度家催第386號民事裁定、刊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剪貼本、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為證,經核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公示催告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乙○○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乙○○在臺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因現有大陸地區人民王杏月、 葉彩球 聲請繼承,亦經調閱本院95年度聲繼字第79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留如附表之不動產,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昆鑫附表:
一、桃園縣○○鎮○○段缺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7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
二、門牌號碼桃園縣○○鎮○○路○○○巷○○弄○○號,面積29.4平方公尺,磚石造1層建物,所有權全部(未辦保存登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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