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紀豪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傅紀豪(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貨運司機,乃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下午3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區○○○路○段由北往南(往中壢)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將貨架上之帆布捆紮牢固,以避免鬆脫、掉落,影響行車安全,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任由其車輛右後方貨架上之帆布綁條鬆脫飄逸,於行經該路段446號前時,適有 莊炎 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其同向行駛在該貨車右後側,因上開帆布綁條勾住該機車龍頭位置,致 莊炎和 人車倒地,而受有右肱骨外科頸移位閉鎖性骨折、創傷性滑囊炎、左橈骨閉鎖性骨折、左手腕腕韌帶斷裂及雙手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莊炎和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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