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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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綉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綉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