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4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灝叡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112年度偵字第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0172號、112年度偵字第12017號、112年度偵字第12018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2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3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4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5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6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7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8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9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0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1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2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3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4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均無罪。
理由
一、追加意旨分別略以:㈠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甲○○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負責收受人頭帳戶、提款車手及詐欺水防控機手,並於110年7月初某時,招募同案被告丁○○(經本院通緝中)參與該詐欺集團,由同案被告丁○○將其所申辦之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交付給被告甲○○供該集團使用,並受被告甲○○指示擔任提款車手。被告甲○○、同案被告丁○○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ㄧ所示之方式,詐騙戊○○、乙○○、己○○、辛○○、庚○○、丙○○,致戊○○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㈠所示之款項至同案被告丁○○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再由被告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載送同案被告丁○○於如附表一㈡編號2、3所示之提款時間,至附表一㈡編號2、3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一㈡編號2、3所示之款項,同案被告丁○○領得贓款後,即交給被告甲○○,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將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網路轉帳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㈡編號1、4至6所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112年度偵字第7916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甲○○、同案被告 李欣倫宋祖澤 (另由警方偵辦)均自110年5、6月間某日起,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分經另案判處罪刑),由被告甲○○總理車手、車手頭、回水等,同案被告李欣倫擔任車手,並由宋祖澤提供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宋祖澤帳戶)給被告甲○○,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第一層帳戶,同案被告李欣倫則提供其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欣倫A帳戶)給被告甲○○,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同案被告李欣倫另提供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欣倫B帳戶)給被告甲○○,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提款帳戶,渠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各編號「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式,對 許凱 名施以詐術,致 許凱名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之「匯入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二「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匯入宋祖澤上開帳戶內,旋即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入同案被告李欣倫A帳戶內,李欣倫再轉滙入其李欣倫B帳戶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將匯入款項提領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因許凱名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㈢112年度偵字第10172、12017、12018、12352、12353、12354
、12355號、12356、12357、12358、12359、12360、12361、12362、12363、12364、12365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甲○○(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追加起訴)於000年0月間某時,參與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收受人頭帳戶、擔任提款車手及詐欺水房控機手,並於110年7月初某時,召募同案被告丁○○(已追加起訴)參與該詐欺集團,由同案被告丁○○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資料交給被告甲○○供該集團使用,並受被告甲○○指示擔任提款車手。
被告甲○○、同案被告丁○○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三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三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或轉入本件帳戶,再由被告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載送同案被告丁○○於附表三編號1、3、4、7、8、9⑵、10、12、13、16、17、19⑴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3、4、7、8、9⑵、10、12、13、16、17、19⑴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同案被告丁○○領得贓款後,即交給被告甲○○,被告甲○○則負責於附表三編號2、5、6、9⑴、9⑶、11、14、15、18所示之提款時間,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轉帳方式,將附表三編號2、5、6、9⑴、9⑶、11、14、15、18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嗣附表三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上開一㈠㈡㈢犯嫌,無非分別係以如附表四至六所示證據名稱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固坦認有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司機乙職,但不認識丁○○,沒有指示丁○○擔任提款車手,當時集團內有人把贓款拿走, 葉守泰 等人懷疑跟我有關,就在110年6月15日晚上7、8點多把我抓起來帶回台北控制,當時身上的證件被他們保管,他們就把我的身分證跟駕照拍照傳給丁○○,要用這種方式來誣陷我,我沒有收取過宋祖澤帳戶,收取宋祖澤帳戶的人也是葉守泰,外號叫「 阿樂 」、「 小樂 」,我沒有載丁○○去領過款或收擔任詐欺水房控機手的工作,也沒有指示李欣倫去領錢及在晚上載李欣倫出去領錢,因為我要顧小孩,這些都可以調閱我租賃自小客車上裝設「衛星犬」的軟體,查閱我行車軌跡,李欣倫是受 黃耀昇 指示領款,李欣倫每天除了領款外,還要處理投資人的匯款,例如黃耀昇會指示把她帳戶裡的新臺幣(下同)240萬元領走,交給黃耀昇,剩下的60萬元會給李欣倫當作匯款報酬,匯到李欣倫帳戶300萬元還要按照2%到5%的比例給她報酬,等語。
四、經查:㈠如附表一㈠、二至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確有遭受以附表一
㈠所示詐術,陷於錯誤,而轉匯如附表一㈠、二至三所示之款項,而該些款項並於附表一㈡、二至三所示時間,經以附表一㈡、二至三所示遭轉匯或提領一空等節,業據告訴人即證人戊○○、乙○○、己○○、辛○○、庚○○、丙○○、許凱名、 蔣浩然陳宏隆葉柏逸鄭俊利孫台敏游承翰陳晏波薛宇成張嘉宏呂依倫許芥銘潘祥哲黃麗芬詹明雄李明憲羅文伶陳約郎莊佳恆江淑珍 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見 嘉竹 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43至46、97至99、115至117、146至149、177至178、207至208頁,新北警刑科字第1124473708號卷第19至20頁,110年度偵字第10135號卷第4至5頁反面,新北警瑞刑字第1103668070號卷第9至11頁,110年度偵字第11113號卷第8至9頁反面,110年度偵字第11449號卷第13頁正反面、第36至38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478號卷第3頁正反面,111年度偵字第69號卷第31至35頁,111年度偵字第1668號卷第3至5頁,111年度偵字第2298號卷第6頁正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299號卷第17至18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530號卷第30至32頁、第48頁正反面,111年度偵字第3044號卷第4至9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3045號卷第14之1至14之2頁,里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3至5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7099號卷第12至14頁,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9號卷第4至7頁,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61號卷第8至9頁),並有如下證據可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
24839192204號函暨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236至27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228418號函暨IP位置及登入時間(000-000000000000)(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273至276頁)。
⒊帳戶個資檢視(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12、93至
94、143、174、204、221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50至155頁)。
⒌元大銀行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63、168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79至184頁)。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交
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89至191、198至203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47至53頁)。
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己○○
臺灣銀行存摺封面(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65至91頁)。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18至123頁)。
⒒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辛○○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交
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畫面(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26至140頁)。
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100至110頁)。
⒔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210至219頁)。
⒕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許凱名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許凱名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新北警刑科字第1124473708號卷第7至9、21至24頁)。
⒖宋祖澤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新北警刑科字第1124473708號卷第27至28頁)。
⒗李欣倫開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
本資料、對帳單細項查詢(見新北警刑科字第1124473708號卷第29至30頁)。
⒘李欣倫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
資料、開戶留存影像、身分證影本及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帳IP位址查詢單及IP:1
01.9.40.137調閱結果(見新北警刑科字第1124473708號卷第31至34、37至39頁)。
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30057160號函暨李欣倫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見112年度金訴字第347號卷第179至192頁)。
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北富銀集作字
第1130001917號函暨李欣倫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112年度金訴字第347號卷第199至211頁)。
⒛告訴人陳宏隆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耀陽投顧」、「中正國際交易平台」平台網址及網路畫面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警瑞刑字第1103668070號卷第13至15、17、19至27、33、3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蔣浩然開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4張、手機訊息截圖2張、LINE聊天紀錄截圖11張、中正國際投資平臺網頁截圖1張(見110年度偵字第10135號卷第19至20、32、40至40頁反面、42至50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葉柏逸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年度偵字第11113號卷第11至22、25至27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鄭俊利開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鄭俊利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0年度偵字第11449號卷第16至18、19頁反面至2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244820號函暨 邱俊穎 所有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新北警瑞刑字第1103668070號卷第19至44頁)、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0年度偵字第11113號卷第23至24頁反面,110年度偵字第11449號卷第3至12頁反面)、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10135號卷第6至16頁反面)。
告訴人孫台敏所有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
頁交易明細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孫台敏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高投國際- 鍾慧雅 」頁面截圖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年度偵字第452號卷第40至41、4
3、45、64頁正反面、66、70頁正反面)。告訴人游承翰提出簡訊翻拍照片、「中正國際平台」網頁截
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478號卷第16至19、21、23至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告訴人陳晏波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陳晏波提出「中正國際」網頁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869號卷30至4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1668號卷第21至23、28至30、32至33、34頁正反面、37頁)。
告訴人張嘉宏提出「中正國際」網頁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
軟體LINE聊天紀錄翻拍照片、 陳怡蓁 開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見111年度偵字第1668號卷第38至41、4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2298
號卷第8至9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1668號卷第13、3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呂依倫提出之簡訊截圖、
通訊軟體LINE截圖、「中正國際」網頁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2298號卷第11至14、26至28頁)。
告訴人許芥銘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成功、網路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299號卷第20至2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
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潘祥哲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2530號卷第18至22頁反面、第40頁反面、第47頁正反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黃麗芬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黃麗芬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2530號卷第46頁反面、49、51、53頁反面至58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3044
號卷第10頁正反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詹明雄開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中正國際」APP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044號卷第19至20、23至27、32至36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活存明細查詢影本(見111年度偵字第3045號卷第17至18、31、4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3305號卷第15至16、24頁)、被害人李明憲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3044號卷第42至5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羅文伶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里警偵字第11130868400號卷第7至9、15、30至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7099號卷第15至17、27至2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
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照片影本(見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9號卷第18至21、2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見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61號卷第10至12頁)。
另同案被告丁○○有於附表一㈡編號2、3、附表三編號1、3、4
、7、8、9(⑵所示110年7月20日部分)、10、12、13、16、
17、19(⑴所示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部分)所示時間臨櫃提領贓款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在卷(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2至15、20至23頁,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卷第73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224至234頁)可佐,及同案被告李欣倫確有於附表二所示110年6月9日前往全家超商嘉義憶富店內櫃員提款機提領現金10萬元部分,業據同案被告李欣倫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在卷(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7號卷第112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新北警刑科字第1124473708號卷第35頁)1份在卷可佐,上開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至同案被告丁○○及李欣倫於警詢時固供稱係由被告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前往領款云云,然查,同案被告丁○○於附表一㈡編號2前往提領款項時間、地點分別為110年7月16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於編號3前往提領款項時間、地點分別為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經本院函調被告甲○○所租賃上開小客車之行車列表結果,該車於110年7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起至59分許之活動範圍均在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台北市中山區高架道路、新北市三重區重安街或中正南路附近,而未經過台北市松山區,另該車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至15分許之活動範圍則在台北市南港區環東大道、重陽路、經貿一路、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台北市內湖區、信義區、松山區、中山區、大安區、大同區、新北市三重區附近,其中雖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29分24秒,一路從新北市○○區○○街OOO巷OO號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行經時間10:28:54)、○○○路OO號(行經時間10:29:24)、○○路○段OO號許(行經時間10:29:54)、○○路○段O號(行經時間10:30:24)及新北市○○區○段00號(行經時間10:30:54),一度靠近同案被告丁○○臨櫃提領所在地之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然該過程中並未停車熄火,且其後隨即前往新北市○○區○○○路0000號(行經時間10:31:24),有弋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112)弋總字第168號函暨OOO-OOOO號租賃小客車行車列表資料(見112年度金訴字第175號卷一第495至499、538至54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竹警偵字第1100020184號卷第323頁)在卷可佐,難認被告有於上開時間駕車載送同案被告丁○○前往上開銀行臨櫃提款;另就同案被告李欣倫於附表二所示之110年6月9日晚間11時51分許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憶富店內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部分,被告所承租之上開租賃車於當日並無出車之紀錄,有弋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112)弋總字第168號函暨OOO-OOOO號租賃小客車行車列表資料(見112年度金訴字第347號卷第172頁)在卷可稽,且觀諸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見新北警刑科字第1124473708號卷第35頁),僅見只有同案被告李欣倫1人於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而未見有被告甲○○陪同在場,在在均難認被告甲○○當日有駕車搭送同案被告李欣倫前往領款之事實。
㈢又同案被告李欣倫固供述係受被告甲○○指示前往領款,並將
款項交與被告甲○○,惟查同案被告李欣倫上開A帳戶於110年5月17日起至7月7日止,有多筆10萬、50萬至高達163萬元不等之資金存入後再行轉出之紀錄,及B帳戶內於110年5月11日至7月23日亦有單筆高達300萬元存入後即遭以現金領出,或有多筆款項轉匯至該帳戶後,旋以一筆上百萬或幾十萬元現金提領之紀錄,時間密接且金額龐大,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112年度金訴字第347號卷第179至192、199至211頁)存卷可佐,足見同案被告李欣倫確實有負責處理款項提領及轉匯而賺取報酬之情,參以同案被告李欣倫於本案中為否認答辯,辯稱係受被告甲○○指示並將贓款交付與被告甲○○云云,然查被告甲○○既無駕車搭載同案被告李欣倫前往領取本案款項,而同案被告李欣倫又有處理款項提領及轉匯而賺取報酬之行為,足見被告甲○○所辯同案被告李欣倫係受黃耀昇指示並將贓款交付與黃耀昇之詞,應非虛妄。
㈣至同案被告丁○○固指訴係將其本案帳戶交付與被告甲○○使用
,並受被告甲○○指示前往領款乙節,然其僅提出被告甲○○之身分證翻拍照片為憑,此外,並未能提出其與被告甲○○間之任何通聯或對話紀錄,衡諸常情,一般詐欺集團成員多元,各自分工,有擔任指揮、控機手、車手、收水及司機,並非僅與單一共犯接觸即可,而本案被告甲○○所供稱之集團成員人數眾多,合於一般詐欺集團犯罪之模式,反觀同案被告丁○○確供稱僅與被告甲○○聯繫乙節,已與常情不符,再查被告甲○○確有於110年6月25日、110年10月18日分別申請重新核發身分證、健保卡等情,有新北○○○○○○○○113年4月19日新北店戶字第1135863891號函暨補發國民身分證紀錄及相關資料(見112年度金訴字第175號卷二第23至31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4月23日健保北字第1132046628號函暨補發健保卡資料(見112年度金訴字第175號卷二第33至34頁)在卷可參,核與被告甲○○所辯曾遭他人拿取證件而事後申請補發乙情相符,則被告甲○○上開所辯,應屬有據。是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駕駛租賃小客車搭載同案被告丁○○前往提領款項之事實,且參以同案被告丁○○所述犯罪分工情節及所提被告甲○○身分證翻拍照片之證據,均不足以其所述為真,礙難認定同案被告丁○○係受被告甲○○指示前往領款並將其帳戶資料交與被告甲○○使用,更遑論被告甲○○有於附表三編號2、5、6、9(⑴⑶所示部分)、11、14、15、18所示時間透過網路轉帳之事實。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甲○○有罪之確信心證。既無法證明被告甲○○確有追加意旨所指㈠至㈢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均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陳昭廷、謝雯璣追加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一㈠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備註1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緹提」,慫恿戊○○至「高頭國際」網站投資金融商品,誆稱保證獲利,戊○○不疑有他,匯款至指定帳戶,在該網站上操作投資,事後發現無法領取獲利,始知受騙於110年7月14日15時58分許匯款5萬元2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子晴 」與乙○○聯繫,自稱係耀陽工作室員工,慫恿乙○○至「中正國際」網站投資股票,誆稱保證獲利,乙○○不疑有他,匯款至指定帳戶,在該網站上操作投資,事後發現無法撤資,始知受騙於110年7月16日10時44分許匯款60萬元3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發送「耀陽-投顧公司」投資簡訊給己○○,己○○遂加入簡訊所留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與暱稱「琳娜」之人聯繫,對方慫恿己○○至「中正國際」網站投資虛擬股票,誆稱保證獲利,己○○不疑有他,匯款至指定帳戶,在該網站上操作投資,事後發現虛擬股票無法出金兌現,且無法聯繫客服人員,始知受騙於110年7月19日9時13分許匯款20萬元,於同日13時12分許匯款2萬元與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之被害人己○○為同一人4辛○○詐欺集團於110年6月底某日,發送簡訊給辛○○,辛○○點選簡訊所附連結與LINE暱稱「紫萱Bella」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紫萱Bella」誆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網站可投資獲利,致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19日11時17分許匯款2萬元,於同日11時18分許匯款18萬元,共計匯款20萬元5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或7月初某日撥打電話給庚○○,佯稱其為耀陽工作室,以投資股票名義邀約庚○○加入LINE群組及「中正國際」投資網站,庚○○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事後發現無法領取獲利,始知受騙於110年7月19日12時34分許匯款4萬元6丙○○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沫沫」與丙○○加為好友,向丙○○推銷加入投資股票之團隊,佯稱代替丙○○操作可穩定獲利80%,並提供「中正國際投顧」之網頁連結,要求丙○○加入會員,丙○○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於110年7月20日13時31分許匯款20萬元附表一㈡:
編號提款時間提領或網路轉帳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1110年7月14日16時3分許50萬元(含附表一編號1之戊○○匯入之5萬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網路轉帳2110年7月16日11時25分許90萬元(含附表一編號2之乙○○匯入之60萬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3110年7月19日10時15分許85萬元(含附表一編號3之己○○匯入之20萬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4110年7月19日11時32分許120萬元(含附表一編號4之辛○○匯入之20萬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網路轉帳5110年7月19日13時48分許97萬元(含附表一編號3之己○○匯入之2萬元、附表一編號5之庚○○匯入之4萬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網路轉帳6110年7月20日14時9分許69萬元(含附表一編號6之丙○○匯入之20萬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網路轉帳附表二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至宋祖澤帳戶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及轉匯時間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許凱名於110年5月31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耀揚-青檸」向許凱名佯稱介紹「中正國際金融交易平台」投資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凱名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宋祖澤上開銀行帳戶110年6月9日16時21分許15,000元110年6月9日21時38分轉匯5萬9千元至李欣倫A帳戶李欣倫於110年6月9日23時51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憶富店內提款機從李欣倫B帳戶提領10萬元。附表三編號時間詐騙方式告訴人/被害人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付款地點付款金額(新臺幣)提款人提款時間、提款方式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1110年5月1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萱」與告訴人蔣浩然聯繫,假冒投資平臺人員,向告訴人蔣浩然佯稱:利用「中正國際」交易平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告訴人蔣浩然110年7月19日9時21分許、網路轉帳臺北巿士林區天母北路87巷2弄15號2樓4萬元丁○○110年7月19日10時15分許、臨櫃提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85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19日9時24分許、網路轉帳臺北巿士林區天母北路87巷2弄15號2樓3萬元2110年5月5日起傳送LINE暱稱「 歐陽雅婷 」連結之簡訊,待告訴人陳宏隆加入好友後,以LINE暱稱「歐陽雅婷」慫恿告訴人陳宏隆加入耀陽投顧平臺、中國國際交易平臺,並謊稱:加入平臺會員,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陳宏隆110年7月21日11時31分許、臨櫃匯款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90萬元(不含匯費30元)甲○○110年7月21日14時23分許、網路轉帳(與編號9⑶為同一次轉帳行為)不詳15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3110年6月20日起以LINE暱稱「劉小姐」慫恿告訴人葉柏逸加入中正國際網路平臺,並謊稱:利用該平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葉柏逸110年7月20日9時41分許、網路轉帳新竹巿東區光復路2段132號6樓2室5萬元丁○○110年7月20日10時33分許、臨櫃提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4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4110年6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惠雅-耀陽講股」,向告訴人鄭俊利謊稱:可參加認購私募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鄭俊利110年7月21日10時18分許、臨櫃匯款中國信託銀行岡山分行30萬元丁○○110年7月21日11時2分許、臨櫃提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5110年6月21日起傳送可介紹飆股供人投資之簡訊予告訴人孫台敏,待告訴人孫台敏加入LINE暱稱「高投國際-鍾慧雅」之好友後,慫恿告訴人孫台敏加入高投國際網站,並謊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孫台敏110年7月14日15時20分許、網路轉帳臺北巿中山區建國北路1段58號4樓之11萬元甲○○110年7月14日16時3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5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6110年5月24日起傳送加入投資顧問LINE好友之簡訊予告訴人游承翰,待告訴人游承翰加入LINE暱稱「耀陽投顧- 陳夏恩 」之好友後,慫恿告訴人游承翰加入中正國際平臺,並謊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游承翰110年7月18日21時18分許、網路轉帳新北巿三重區自強路3段110巷7號13樓之31,000元⑴甲○○110年7月19日21時32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2萬2,000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18日21時33分許、網路轉帳新北巿三重區自強路3段110巷7號13樓之32萬9,000元⑵甲○○110年7月19日22時14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4萬5,000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7110年5月初某日起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晏波表示要推薦優良股票,待告訴人陳晏波加入LINE暱稱「耀陽投顧-陳夏恩」之好友後,慫恿告訴人陳晏波參加代操股票證券戶之計畫,並謊稱:投資一定金額,每10個工作天可取得本金12%之獲利,加入中正國際網站投入資金,可獲利更多,並有不同方案可供選擇,方案其中之一是保證獲利80%,另一個方案是每天保有漲停板(10%)之獲利云云。告訴人陳晏波110年7月22日9時34分許、臨櫃匯款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100萬元丁○○110年7月22日10時20分許、臨櫃提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8110年7月15日起邀請告訴人薛宇成加入某LINE群組,並謊稱:以中正國際APP購入漲停之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薛宇成110年7月21日11時8分許、網路轉帳新北巿三重區車路頭街166巷4號5萬元丁○○110年7月21日12時22分許、臨櫃提款(與編號10、13為同一次提款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9110年7月1日起以不詳LINE投資群組,慫恿告訴人張嘉宏以中正國際APP投資,並謊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告訴人張嘉宏110年7月18日15時39分許、ATM轉帳中國信託銀行ATM機號:000000000萬元⑴甲○○110年7月18日15時54分許、網路轉帳(與編號11⑴為同一次轉帳行為)不詳地點18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19日17時9分許、ATM轉帳中國信託銀行ATM機號:000000000萬元⑵邱俊頴110年7月20日10時33分許、臨櫃提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21日13時43分許、臨櫃匯款(以 陳怡臻 名義匯款)新竹縣○○鄉○○○00○○○○○○○00○○○○○○000○0○00○00○00○○○○路○○○○○號2為同一次轉帳行為)不詳地點15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0110年5月26日起傳送投資某股票可獲利之簡訊予告訴人呂依倫,待告訴人呂依倫加入LINE暱稱「 劉詩詩 」之好友後,慫恿告訴人呂依倫下載中正國際投資平臺,並謊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呂依倫110年7月21日11時22分許、網路轉帳新北巿淡水區八勢一街31巷3弄5號2樓15萬元丁○○110年7月21日12時22分許、臨櫃提款(與編號8、13為同一次提款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110年5月21日起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芥銘請其加入LINE股票會員,待告訴人許芥銘加入LINE暱稱「紫萱」之好友後,慫恿告訴人許芥銘加入中正國際平臺網站,並謊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但要領取獲利,必須繳交10%保證金云云。告訴人許芥銘110年7月18日14時57分許、網路轉帳臺中巿大甲區鎮潤街95之7號5萬元⑴何灝叡110年7月18日15時54分許、網路轉帳(與編號9⑴為同一次轉帳行為)不詳地點18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18日19時54分許、網路轉帳臺中巿大安區中山南路304巷50號5萬元⑵何灝叡110年7月18日20時34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1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2110年6月30日起在通訊軟體Telegram散布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潘祥哲加入不詳LINE暱稱之好友後,慫恿告訴人潘祥哲加入中正國際網站,並謊稱:在該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告訴人潘祥哲110年7月16日9時0分許、網路轉帳苗栗縣○○○○○路000○0號9樓1萬元丁○○110年7月16日10時38分許、臨櫃提款(與編號16、17為同一次提款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錦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16日9時1分許、網路轉帳苗栗縣○○○○○路000○0號9樓5萬元110年7月16日9時2分許、網路轉帳苗栗縣○○○○○路000○0號9樓5萬元13110年7月1日起以中正國際APP投資吸引告訴人黃麗芬投資股票,待告訴人黃麗芬匯款並投資股票獲利後,與中正國際APP客服人員聯繫欲提款時,竟遭已讀不回,且原網址已無法連結,告訴人黃麗芬始知受騙。告訴人黃麗芬100年7月21日10時40分許、臨櫃匯款合作金庫銀行憲德分行34萬元丁○○110年7月21日12時22分許、臨櫃提款(與編號8、10為同一次提款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4110年5月31日起以LINE暱稱「紫萱Bella」,慫恿告訴人詹明雄下載中正國際APP,並謊稱:以該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80%云云。告訴人詹明雄110年7月18日16時54分許、網路轉帳桃園巿桃園區永安路339號3萬元⑴何灝叡110年7月18日18時18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14萬5,000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18日16時56分許、網路轉帳桃園巿桃園區永安路339號3萬元110年7月18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桃園巿桃園區永安路339號2萬2,000元110年7月19日9時52分許、臨櫃匯款新光銀行桃園分行20萬元⑵甲○○110年7月19日11時32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12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5110年7月1日起以LINE暱稱「 吳淑芬 」,慫恿告訴人李明憲加入中正國際平臺,並謊稱:以該平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被害人李明憲110年7月23日10時29分許、網路轉帳新北巿板橋區雙十路3段10巷3號5樓10萬元甲○○110年7月23日10時37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13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6110年5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助理-雯雯、「DELLY」,慫恿告訴人羅文伶加入MT4、金泰、中正國際等投資平臺,並謊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告訴人羅文伶110年7月16日9時50分許、網路轉帳新北巿樹林區學府路212號14樓10萬元丁○○110年7月16日10時38分許、臨櫃提款(與編號12、17為同一次提款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錦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7110年7月初某日起傳送利用漲停板投資股票賺取獲利之簡訊予告訴人陳約郎,待告訴人陳約郎加入LINE暱稱「Q」之好友後,慫恿告訴人陳約郎加入中正國際網路平臺,並謊稱:依指示投資各漲停板股票,保證隔日獲利了結云云。告訴人陳約郎110年7月16日9時36分許、網路轉帳新竹巿東區光復路1段576巷2弄45號5萬元丁○○110年7月16日10時38分許、臨櫃提款(與編號12、16為同一次提款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錦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10年7月16日9時39分許、網路轉帳新竹巿東區光復路1段576巷2弄45號5萬元18110年5月28日起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莊佳恆請其加入LINE股票會員,待告訴人莊佳恆加入LINE暱稱「 冉在玲 」之好友後,向告訴人莊佳恆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當保證金,加入中正國際平臺網站操作股票,即可獲利云云。告訴人莊佳恆110年7月19日13時5分許、臨櫃匯款新光銀行大甲分行78萬元甲○○110年7月19日13時48分許、網路轉帳不詳地點97萬元(含其他來源不明款項)19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 陳菲兒 」,慫恿告訴人江淑珍加入中正國際平臺網站,並謊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告訴人江淑珍110年7月15日14時41分許、臨櫃匯款新光銀行古亭分行150萬元(不含財金費10元、手續費20元)⑴丁○○110年7月15日15時57分許、臨櫃提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松分行(分行:0000000)000萬元⑵不詳110年7月15日16時2分許、ATM提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機號:00000000)10萬元附表四、公訴意旨一㈠之證據清單: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自000年0月間起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2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丁○○供稱將其中國信託帳戶之存簿、提款卡、提款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給被告甲○○,依被告甲○○指示提領現金及匯款,由被告甲○○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載送並提供報酬,工作期間居住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之飯店內3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戊○○遭詐騙之經過4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乙○○遭詐騙之經過5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己○○遭詐騙之經過6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辛○○遭詐騙之經過7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庚○○遭詐騙之經過8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丙○○遭詐騙之經過9提領影像照片被告丁○○臨櫃提款之事實10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戊○○之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乙○○之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辛○○之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國泰世華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丙○○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告訴人戊○○、乙○○、己○○、辛○○、庚○○、丙○○匯款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旋遭提領或轉匯其他帳戶11告訴人乙○○與LINE暱稱「李子晴」、「中正國際」之對話紀錄告訴人乙○○遭詐騙之事實12告訴人己○○與LINE暱稱「中正國際」、「耀陽 黃旭成 老師」、「高投國際--鍾慧雅」之對話紀錄告訴人己○○遭詐騙之事實13告訴人辛○○與LINE暱稱「紫萱Bella」之對話紀錄告訴人辛○○遭詐騙之事實14告訴人庚○○與LINE暱稱「耀陽投顧工作室 劉子瑄 」、「中正國際」等人之對話紀錄告訴人庚○○遭詐騙之事實15告訴人丙○○與LINE暱稱「沫沫」之對話紀錄告訴人丙○○遭詐騙之事實16車籍資料詳細報表被告甲○○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籍資料附表五、公訴意旨一㈡之證據清單: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甲○○坦承有駕車接送被告李欣倫去領錢等事實2同案被告李欣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李欣倫坦承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交給被告甲○○,以及轉滙至其B帳戶後,再由被告甲○○駕車載其去領錢,提領款項交給被告甲○○等事實3告訴人許凱名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遭詐騙之經過4宋祖澤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欣倫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及台北富邦商業及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匯至宋祖澤帳戶內之款項遭轉匯入被告李欣倫帳戶,再旋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5如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同案被告李欣倫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贓款之事實6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已確定)被告甲○○及同案被告李欣倫共同實施與本案相類之詐欺犯行,業經其他法院判處罪刑附表六、公訴意旨一㈢之證據清單: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伊完全不認識丁○○,丁○○說的完全不是事實,110年5、6月間伊是參加另1個詐欺集團,但伊於110年6月15日在嘉義被詐欺集團綁到臺北巿拘禁,伊的皮夾、現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都被他們扣押,隔天(即110年6月16日)才將伊放走,伊當天就去就診,並於110年6月17或18日去掛失、申請補發證件,000年0月間伊是在新竹的詐欺集團當司機,伊的車號是000-0000,伊沒有參加臺北巿的詐欺集團云云。被告於另案(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⑴被告固坦承自107年間某日起,即由其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伊不認識丁○○,伊沒有收取本件帳戶,也沒有指示丁○○提領現金云云。⑵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使用0000000000電話,佐證被告上開辯詞並不實在。被告於另案警詢中之供述(詳見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608、4640、5036、5266、6986、10411、11769號起訴書)。被告於另案警詢時供稱:110年6月15日當天,伊在嘉義巿,負責載人去銀行提款等語。佐證被告前開辯詞非真之事實。2另案被告丁○○於警詢(110年度偵字第10381號)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另案被告丁○○供稱:伊有於000年0月間,將本件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甲○○,並與甲○○一同住在臺北巿、新北巿之旅館,依甲○○之指示設定網路銀行轉帳約定帳號後,由伊負責臨櫃提領、以ATM提領本件帳戶內之款項(僅其中1或2次係由甲○○以ATM提款),甲○○則負責操作網路銀行轉帳,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車,他使用0000000000門號等語,並提出被告甲○○國民身分證、GOOGLE相簿等翻拍照片作為佐證。另案被告丁○○於警詢(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嘉義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警卷)。3告訴人蔣浩然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 莊浩然 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0年度偵字第10135號、112年度偵字第10172號)告訴人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手機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中正國際投資平臺網頁截圖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4告訴人陳宏隆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陳宏隆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2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0年度偵字第10381號、112年度偵字第12017號)告訴人陳宏隆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翻拍照片、LINE聊天紀錄截圖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影本。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5告訴人葉柏逸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葉柏逸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3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被告提領一空之事實。(110年度偵字第11113號、112年度偵字第12018號)告訴人葉柏逸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截圖。新竹巿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6告訴人鄭俊利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鄭俊利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4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0年度偵字第11449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2號)告訴人鄭俊利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存摺等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7告訴人孫台敏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孫台敏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5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452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3號)告訴人孫台敏提供之LINE頁面截圖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影本、網路轉帳成功截圖。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8告訴人游承翰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游承翰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6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478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4號)告訴人游承翰提供之簡訊照片、LINE聊天紀錄圖、中正國際平臺頁面截圖、臺幣活存明細截圖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9告訴人陳晏波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晏波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7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869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5號)告訴人陳晏波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0告訴人薛宇成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薛宇成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8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1668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6號)告訴人薛宇成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告訴人張嘉宏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張嘉宏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9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轉匯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1668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6號)告訴人張嘉宏提供之中正國際平臺、LINE聊天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陳怡臻)、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照片。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2告訴人呂依倫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呂依倫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0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0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2298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7號)告訴人呂依倫提供之簡訊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等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影本。13告訴人許芥銘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1所示之告訴人許芥銘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1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2299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8號)告訴人許芥銘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網路新臺幣轉帳截圖。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中巿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4告訴人潘祥哲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潘祥哲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2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2530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9號)告訴人潘祥哲提供之網路轉帳截圖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5告訴人黃麗芬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黃麗芬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3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2530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9號)告訴人黃麗芬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摺等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6告訴人詹明雄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詹明雄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4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4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4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匯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3044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0號)告訴人詹明雄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及中正國際APP截圖、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等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7被害人李明憲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5所示之被害人李明憲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5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3045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1號)被害人李明憲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活存明細查詢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8告訴人羅文伶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6所示之告訴人羅文伶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6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6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5966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2號)告訴人羅文伶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9告訴人陳約郎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7所示之告訴人陳約郎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7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7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7099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3號)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竹巿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20告訴人莊佳恆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8所示之告訴人莊佳恆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8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8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8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10849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4號)告訴人莊佳恆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照片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中巿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21告訴人江淑珍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編號19所示之告訴人江淑珍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9所示之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以附表編號19所示之付款方式,將附表編號19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本件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111年度偵字第10850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5號)告訴人江淑珍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巿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22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籍資料。另案被告丁○○所指被告使用之車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與被告供稱使用之租賃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相同,佐證另案被告丁○○供述為真之事實。23被告身分證掛失資料。被告身分證掛失時間為110年6月25日,並非110年6月17或18日,佐證被告前開辯詞並不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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