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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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3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