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叁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